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刘**、赵**诉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刘**、赵**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刘**、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刘**、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50元,由原告原告周**、刘**、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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