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张**、栾川**有限公司康乐大药店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新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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