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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张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张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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