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洛阳**限公司、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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