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福**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福**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福**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申请费1520元,共计2965元,由原告洛阳福**有限公司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