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梁**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臧**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上午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健康、被告梁**及委托代理人卫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述双方已私下和解,双方于2016年2月23日分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阳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反诉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