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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4日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求助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借给被告5万元,2013年2月25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我将两个朋友的各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给我出具了两张5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把三笔借款的利息付给原告,本金未付。被告称其现在老紧张,稍晚晚就给我。并重新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3年11月2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杜*给原告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许**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利息月息2%,杜*,2013.11.26.”之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未归还且下落不明,原告诉于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150000元被告杜*应当归还原告许**。利息双方约定明确,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偿付原告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月息2%从2013年11月26日计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

本案受理费452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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