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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与孟津县公路工程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孟津县公路工程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代理事项出现特殊情况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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