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孟津县公路工程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代理事项出现特殊情况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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