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诉被告季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季干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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