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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爱权与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席爱权诉被告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席爱权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席**撤回对被告崔**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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