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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许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被告张许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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