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仓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保全费54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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