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已向本院提供赵**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中路X幢X-XXX号成套住宅(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X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中路X幢X-XXX号成套住宅(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X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