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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已向本院提供赵**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中路X幢X-XXX号成套住宅(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X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红旗中路X幢X-XXX号成套住宅(宜房权证XX字第私XXXXX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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