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诉被告魏**、吴**、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吴**、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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