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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军委诉被告魏**、吴*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漫军委诉被告魏**、吴*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吴*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漫军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漫军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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