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汝州市汝**村民委员会诉王**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汝州市王寨乡人民政府、汝州市**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州市汝南**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南**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汝南**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