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马**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靳**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4元,退还给原告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赵**与被告宋**、郭**、赵**、第三人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刘**、朱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蒲长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渠巧会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柴问朝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