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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