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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五须诉平顶山**有限公司朝川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须诉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朝川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须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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