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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