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张**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安泰健康体验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张**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