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平顶山**易有限公司、河南金**团有限公司、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0元,减半收取1388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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