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葛**、陈**、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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