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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