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申**、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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