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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