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93元,减半收取8947元,由原告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程**与唐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壁山城支行与胡**、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平顶山**易有限公司、河南金**团有限公司、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平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申**、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栗*与河南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