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与被告河南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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