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限公司诉被告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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