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乡**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公司)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限公司诉被告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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