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医院、河北建**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乡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原告新乡**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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