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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彭**与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彭**诉被告谢**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下和解,所争议的租赁费已经结清,二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保全费440元,合计9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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