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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新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参加诉讼,被告龙**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原告)预定某某小区房屋X号楼1单元XX户住房,建筑面积预计为118.22平方米,单价为3130元每平方米。2014年7月26日、8月2日、8月15日,原告分两次给被告转账付款共计152628元。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正常启动房产项目并公示相关文件,原被告间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被告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52628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损);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龙**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某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间与2014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这份协议是成立的。但是到现在为止被告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收据3份、转账凭证6份,证明2014年8月15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32628元、2014年7月26日转账向被告支付10万元、2014年7月2日原告转账向被告支付19800元、现金200元。

被告龙**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原告冯**与被**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预购被告开发的“某某小区”项目房屋一套、面积预计118.22平方米、单价3130元、房号为X号楼1单元XXX户、房屋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2014年8月2日、2014年8月15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20000元、32628元共计152628元款项。被**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工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返还原告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冯**主张确认内部认购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并未取得案涉工程的预售许可证,且其至今仍未取得,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原被告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无效合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已支付购房款152628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龙**司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52628元,且由于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内部认购协议无效,故被告在返还原告款项的同时还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分段计算: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8月2日按基数100000元计算、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15日按基数120000元计算、2014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基数152628元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冯**与被告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返还款项152628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8月2日按基数100000元计算、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15日按基数120000元计算、2014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基数152628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3350元,由被告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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