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顶山市分行与被告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顶山市分行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顶山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顶山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邮**顶山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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