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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