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保岭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保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保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连保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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