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周**、何*、平顶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姜**与安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阳县支行)与钟**、林*、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被告许**、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2判决书
中国农业**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阳县支行)与林*、王**、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闫志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平顶山**易有限公司、河南金**团有限公司、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平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张**与平顶**区安泰健康体验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常**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生防疫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