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与刘**、谢**、平顶山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谢**、平顶山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平顶**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