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谢**、平顶山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平顶**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