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路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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