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王**在新乡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办了驰**司,地址在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首席SOHO楼1810号,被告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说尽快还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不接电话,也不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加盖有河南**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据1份,以此作为其向被告王**主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河南**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河南**限公司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王**在本案作为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