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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王**在新乡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办了驰**司,地址在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首席SOHO楼1810号,被告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说尽快还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不接电话,也不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加盖有河南**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据1份,以此作为其向被告王**主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河南**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河南**限公司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王**在本案作为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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