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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