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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礼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礼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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