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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永城市宝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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