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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河南**限公司、黄某某、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河南**限公司、黄某某、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2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河南**限公司、黄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河南**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被告黄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月12日在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立案受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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