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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公司与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某公司与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170元。由原告商丘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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