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景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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