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与被告卫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于2016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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