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6500元,下余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