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某房地**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李*提供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现原告李*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待找到被告之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现原告李*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待找到被告之后,再另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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