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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